
如何搜集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离婚证据
1. 书证:这类证据包括以文字、符号或图形形式记录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例如,夫妻间的通信、日记、以及记录不忠行为的电子邮件或短信。
2. 物证: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例如,配偶的外遇对象的物品、照片或其他相关物品。
3. 视听资料:这类资料包括录音带、录像带或其他电子存储介质中反映的声音或图像,用以证明案件事实。例如,记录配偶不忠行为的视频或音频资料。
4. 证人证言:指了解案件事实的人向法院提供的口头或书面陈述。例如,配偶的不忠行为的目击者、朋友、同事或邻居的证言。
5. 当事人陈述:指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向法院所做的说明。例如,当事人在调解或庭审过程中的陈述记录。
6. 鉴定结论:指由鉴定机构或专业人员对法院指定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后给出的结论。当法院认为需要对某些专业问题进行鉴定时,会委托相关鉴定机构进行评估。鉴定机构和个人需提供书面的鉴定结论,并在鉴定文书上签字或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