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为了防止夫妻双方因一时的冲动造成离婚,夫妻申请离婚登记后,不会第一时间发给离婚证,而是给予30天的冷静期,如果在30天内一方不想离婚的,可以撤销离婚登记申请。
办理离婚需要什么材料
解除婚姻关系有两种途径,夫妻双方通过民政局协议离婚或者通过法院起诉离婚。协议离婚需要夫妻双方同意离婚,就离婚涉及的子女抚养问题、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并形成离婚协议书,带上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双方一起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由民政局发放离婚证。离婚协议一旦在民政局备案即发生效力,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离婚后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约定条款,另一方可以通过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如果夫妻双方如果不能达成离婚协议,可以准备上述资料并草拟离婚起诉状,到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法院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情况作出是否准予双方离婚的判决。民政局发放的离婚证和人民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均能证明双方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书面签订离婚协议(申请时提供初审,不需要签订;在申请发给离婚证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署),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