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非深户籍人员的办理条件:
1、在特区有合法稳定居所,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连续居住满12个。
2、要在特区有合法稳定职业,参加社会保险连续满12个月或者申领居住证之日前2年内累计满18个月。
符合特区人才引进规定和正在特区接受全日制中高等学历(职业)教育的非深户籍人员,在特区办理居住登记的可以直接申领居住证。
对于已持证人士,凡旧证在6月1日仍有效的可继续使用12个月,期间符合《条例》条件的,可免费申请换领新证。
办理流程:
个人申办流程
申请人到现居住地居住证受理点填写《深圳市居住证申请表》、并提供本人的有效居民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相关申请材料,经受理点工作人员审核材料、缴费、取得回执、在预约日期或之后凭回执领取居住证。
居住证每年签注一次。实行签注制度,每年签注一次,从居住证签发之日起每满一年前60天内要申办居住证签注。如超期不签注或者签注有效期届满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会中止。如果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连续满两年的,居住证将被注销。
持证人可以到机关或者机关委托的机构申办签注,也可以通过网络等方式申办签注。申办居住证签注应当同时符合继续有合法稳定居所和继续有合法稳定职业两个条件。
申请条件:
1、深圳市内居住七日以上的非深圳市户籍人员应当办理居住登记。
2、定应当办理居住登记的人员可以直接申请办理居住证,申请办理居住证视为办理居住登记。
已满十六周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发给《深圳市居住证》:
(1)在深圳市从业,包括就业(含家政服务)、投资兴办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2)在深圳市内拥有所居住房屋的产权;
(3)符合深圳市有关办理人才居住证、海外人才居住证条件;
(4)在深圳市创业并具备相应的技术或者资金条件或者在深圳市从事文化艺术创作;
(5)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已满六十周岁的非深圳市户籍人员和在深圳市全日制办学机构中接受教育的非深圳市户籍学生申办居住证的,发给《深圳市居住证》。
所需材料:
①申请表;
②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或有效身份证明);
③数码照相回执原件;
④其他特殊材料;
1、按规定提交以下文件资料之一:
(1)以从业提出申请的,由用人单位登录深圳市居住证/劳动就业登记网上申报系统,网上提交电子数据后,持深圳市居住证申请表和人员名单集中申办。
(2)以拥有物业提出申请的,提交申请人所居住房屋的《房地产权证》或者其他产权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房地产权证》所有人的配偶、子女在申办居住证时还需提供户口本和《结婚证》(或婚姻状况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3)以人才、海外人才身份申请居住证的人员,提交市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4)以创业或者文化艺术创作提出申请的,提交市有关部门出具的项目确认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5)以学习提出申请的,由全日制办学机构登录深圳市居住证网上申办系统,网上提交电子数据后,持深圳市居住证申请表和人员名单集中申办;个人以学习提出申请的,提交全日制办学机构出具的学习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为20—49周岁已婚育龄妇女的,应提供现居住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近3个月有效的《广东省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报告单》,其中离异、丧偶、符合生育待孕和实施绝育措施一年及以上的提供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出具的属“免查对象”内容的《广东省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报告单》。
3、市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法律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派出所或者受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对申请材料不全的,派出所或者受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