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育津贴是生育保险待遇的重要内容。《指导意见》贯彻落实中央要求,提出国家统一规范并制定完善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政策,主要有三个方面考虑:
一,是坚持基本保障。社会保障领域要“坚持制度的统一性和规范性”“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完善生育保险相关待遇保障,既要兼顾基金支撑能力,又要体现积极支持生育的方向。
二,是均衡地区间待遇差距。近年来,随着人口政策的调整优化,地方在法定产假之外新设了生育奖励假,整体看,各地假期时长不一、差异较大,权益保障的做法上也各不相同,地区间待遇水平不均衡,容易引发攀比。
三,是促进女性公平就业。实践证明,假期过长可能会带来职业女性的生育顾虑,增加女性的就业歧视,影响男女公平就业,继而影响女性生育意愿,宜统筹考虑各方负担和对就业的影响,综合施策、责任共担,共同构建积极生育支持体系。
我们国家的生育津贴,社会保险法依法支付生育保险相关待遇,所以是依法支付国家法定产假,也就是98天的产假,在地方设定的生育奖励假,《指导意见》要求国家统一规范并制定完善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支付政策。
关于领取生育津贴的门槛,社会保险法遵循权利和义务对等,只要履行了生育保险的缴费责任,国家层面在待遇享受方面是没有门槛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