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业委会属于民间性质的社会组织,代表整个小区业主间的利益,反映业主的意愿和要求,并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管理和运作。
一般情况下,业主委员会有两种产生方式:
一是由业主或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
二是对于较大小区,在每个楼委会推选代表,集中而成业委会。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3、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4、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5、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6、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业主委员会有哪些职责:
1、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
2、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3、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4、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5、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6、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七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