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干部免除职务后还上班。
下列情况下应免除其职务
1、转换职位任职的。国家公务员在国家行政机关内跨职类或跨部门、跨单位转换岗位任职。这种工作调动,使得公务员不再任原职,故在任命新职的同时免去原任职务;
2、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公务员的职务升降是指因工作调动而使公务员不再担任原职,任命新职的同时免去原职;
3、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4、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
5、退休的;
6、因其他原因职务发生变化的。其他原因因情况不同而不同。如因机构精简,领导职数减少而不再留任等。
免职也适用于违纪违法被查的干部,是在正式处分前将其调离岗位的先期措施,避免造成更大损失,保证审查调查的顺利开展。
完善公务员免职制度,是加强国家政权的重要保证。完善公务员免职制度,是优化行政机构,实现行政管理职能的重要保证。完善公务员免职制度,是规定公务员的权利,明确其职责任务的具体方式。完善公务员免职制度,是使公务员队伍结构合理化的组织保证。
由于免职和撤职性质不同,处理、处分的主体亦不相同,那么针对同一违法行为,能否同时使用两种方式呢?比如市委组织部发现市某局党组书记、局长张某某(市管干部)在2020年8月单位的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存在严重违规选人用人问题,相关规定对其作出免职处理,市监委还能否在对该问题依法调查清楚后,认定张某某严重违反组织要求,从而按照法定程序对其作出撤职处分呢?根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有关机关依照规定给予组织处理的,监察机关可以同时给予政务处分。我们认为,本案中张某某系公职人员,其虽被市委组织部门免职,但并不影响市监委的相关规定给予其撤职处分。
因此,对于严重违法的公职人员,可以根据规定,同时使用免职与撤职的方式予以处理;对于公职人员因查处其违法问题被免职的,经调查认定其构成严重违法需要给予撤职处分的,仍然要按照原职务、职级给予撤职处分,决不允许以免职这种组织处理的方式代替撤职处分。
形态不同。根据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有关分类要求,免职、停职、引咎辞职等组织措施属于第二种形态;政务撤职、政务开除等政务重处分,降职、取消退休待遇等组织措施属于第三种形态。撤职的处理方式明显要比免职更重。
法律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第三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有本条例第三十一条所列违纪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也可以免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级别和职务工资。
受行政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除受警告以外的行政处分的,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第三十四条 处分国家公务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出处理决定。
对国家公务员的行政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三十五条 给予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依法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决定;其中给予开除处分的,应当报上级机关备案。
县级以下国家行政机关开除国家公务员,必须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六条 国家公务员受本条例第三十三条所列除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分别在半年至两年内由原处理机关解除行政处分。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国家公务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行政处分。
解除行政处分后,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不再受原行政处分的影响。
第三十七条 行政处分决定和解除行政处分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