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中国第一部关于科学技术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是为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促进科学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而制定的法律。
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1993年7月2日修订通过,自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为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促进科学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国家鼓励企业开展下列科学技术活动:
1、设立内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2、同其他企业或者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联合建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或者以委托等方式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
3、培养、吸引和使用科学技术人员;
4、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职业院校或者培训机构联合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吸引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企业工作;
5、依法设立博士后工作站;
6、结合技术创新和职工技能培训,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设立向公众开放的普及科学技术的场馆或者设施。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享有下列权利:
1、依法组织或者参加学术活动;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确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方向和项目,自主决定经费使用、机构设置和人员聘用及合理流动等内部管理事务;
3、与其他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企业联合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
4、获得社会捐赠和资助;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21修订)》第一条 为了全面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创新第一动力、人才第一资源的作用,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动科技创新支撑和引领经济社会发展,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