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外地人是不能够在北京申办身份证的,只能够换领或补领身份证。
非京籍换领身份证
办理条件:
1.在京长期居住、就业、就学的外省市户籍公民因《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
2.未满16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二代证”的,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
办理材料:
1.申领人有效期内的《工作居住证》或《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卡》;
2.申领人原《居民身份证》;
3.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换领《居民身份证》的,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换领,并提供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非京籍补领身份证
办理条件:
1.在京长期居住、就业、就学的外省市户籍公民因《居民身份证》丢失的;
2.未满16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二代证”的,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
办理材料:
1.申领人有效期内的《工作居住证》或《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卡》;
2.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换领《居民身份证》的,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换领,并提供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二条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三条 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指纹信息、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登记指纹信息。
第十一条 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
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