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条件:有广州居住证,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来源,在本地无住 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2、申请流程:提交材料,申请对象应如实填报申请表;运营机构受理申 请后,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
申请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应当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2、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政府公布的收入标准;
3、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下同);租住的直管房住宅、单位公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家庭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超过9平方米不足15平方米的,只能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未享受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等购房优惠政策。
5、另外,针对非广州户籍人口,来穗时间长、稳定就业的来穗务工人员,以及高技能人才或者获得荣誉称号的来穗务工人员也可以申请公租房。
公租房实物配租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应当具有广州市城镇户籍,并 在广州市工作或居住。 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1)申请人配偶及未年满18周岁子女非广州市城镇户籍 但在广州市工作或居住的,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2)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广州市的,可作为共 同申请人。
资格复核前家庭可支配收入、申请时(资格复核时 家庭资产净值符合政府公布的标准(详见下表)。(三)在广州市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 建筑面积不超过9平方米:租住的直管房住宅、单位公房人 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 米)。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未享受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 住房、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等购房优惠政策。
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 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 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 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申请人 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 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 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