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异地身份证丢失,可以异地补办。因居民身份证丢失申请补领的。申领人可以就近向工作地、暂住地任意一个户籍派出所交验以下证明证件:
1、申领人有效期内的暂住证或工作居住证或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卡;
2、申领人本人到派出所拍摄居民身份证数码照片,并现场采集指纹信息;
3、申领人领取证件时,需持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到派出所领取;
4、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补领居民身份证的,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补领,并提供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公安部印发了《关于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的意见》,允许公民在非户籍所在地办理身份证的更换、挂失、补办。意见明确,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公民,本人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申请换领的交验居民身份证,申请补领的交验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凭领证回执到异地受理点领取证件。对难以确认身份和不良信用记录人员,不予受理异地办理申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十二条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
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