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落实官兵休假制度。
(二)提高官兵福利待遇。
(三)解决官兵特殊困难。
(四)关心官兵身心健康。
(五)解决官兵住房问题。
(六)做好家属就业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七)鼓励并支持官兵学习成才。
(八)切实维护官兵合法权益。
(九)落实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
(十)丰富官兵文化生活。
对获得全国劳模、全省劳模、全省优秀人民警察、全省“五一”劳动奖章等以上表彰奖励及荣立二等功1次以上和3次以上三等功的民警,属于科员的,经考察考核符合任职条件的,提拔为副科级侦查员,任副科级侦查员后获得以上表彰奖励的,经考察考核符合任职条件的,提拔为正科级侦查员;对连续在派出所工作15年以上的民警及担任正股级实职干部连续任职8年以上且年龄48岁以上的民警,经考察考核符合任职条件的,提拔为副科级侦查员。对担任实职副科级领导干部连续任职10年以上且年龄在50岁以上的民警,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提拔为正科级领导干部。建立民警年体检制度;为民警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建立英雄模范疗养制度;建立抚恤补助制度;建立民警学历教育奖励补助制度;实行生病住院民警及离退休同志探望制度;建立特困民警帮扶制度;严格落实年休假制度;实行表彰奖励制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
第六条对在执行任务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民武装警察,依照有关法律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
第七条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实行衔级制度,衔级制度的具体内容由法律另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
第八条 人民武装警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现役军人的权益。
对协助人民武装警察执行任务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