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家风又称门风。是指一个家族成员长期养成的价值观念、生活作风、生活方式、行为规范、生活习惯以及道德伦理品格等。这些家族的品格会一代一代星火相传,相沿成习,最终形成属于这个家庭甚至家族特有的“家风”。
家风应该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它是一个家庭或家族所呈现出来的整体风貌和思想境界。因此,只有好的家教,才会形成好的家风,并惠及子孙,相互传承。
良好家风的重要性:
现在的许多父母都感叹养孩子难,这个“难”就难在孩子的教养。现今的孩子都成为父母的掌上明珠,父母在注重孩子健康和学习的时候,往往忽略了孩子品行的培养。同样是孩子,为什么有的在成长过程中会变得出类拔萃,有的却会变得碌碌无为。这与父母把孩子放在一个什么位置有关。如果一个家庭把孩子始终放在第一位,这个孩子是不会有出息的。因此,对孩子品行与意志的培养必须渗透到孩子的生活当中。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监察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200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也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在中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指以下几类人员:
1.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国家各级权力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全国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行政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国务院及其所属部、委、局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管理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4.审判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在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5.检察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6.军队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7.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机关中专职从事公务的人员。 此外,在行政机构改革中,一些原为国家行政部门的机关被撤销或改变体制而组成的“公司”,若靠国家行政拨款,主要担负行政管理工作的,亦应纳入国家行政机关的范围。在这些“公司”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亦应视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五条 家庭教育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尊重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个体差异;
(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三)遵循家庭教育特点,贯彻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和方法;
(四)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紧密结合、协调一致;
(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