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成立,理由如下。
刘暖曦一方的主要上诉理由包括五点:
一、一审法院遗漏必要的共同诉讼参与人,违反法定程序。
二、一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证据不足,导致事实认定错误。
三、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前提和理由均不成立。四、一审判决上诉人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没有依据。
五、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被上诉人答辩称:
一、一审程序正当,对于追加共同原告及共同被告问题,一审法院在庭前会议中已向双方释明。
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准确,有充分的证据支持。
三、上诉人上诉主张的事实没有任何有效证据支持。
四、上诉人在上诉主张中以捏造事实、编造谎言的方式推卸自身责任,背离诚信。
五、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主观恶性和对被上诉人的精神伤害并非2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能够弥补。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依法维持一审公正判决。
庭审中,合议庭组织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双方围绕一审是否违反法定程序、刘暖曦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适当三个焦点问题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和辩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了最后陈述。
经过近4个小时的审理,合议庭宣布休庭,案件将择期宣判。
法律依据: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八条
由其入境地或者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害人是中国公民的,也可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