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向警察索要。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报警回执是公安机关发给前来报警的群众,表示已受理该人报警的一种凭据。报警回执上有报警人的姓名、公安机关对报警人反映情况将依法处理的承诺、报警联系电话、警务监督电话和值班民警姓名等内容。该制度规定:群众到公安机关报警时,公安民警必须热情接待,认真登记并发给报警回执。对属于权限范围内的案件,一般要在一周内办妥,未能办妥的要说明原因;对不属于本辖区或本警种管辖的案件,要在两天内转交有关单位处理并向群众解释清楚。群众报案后受理民警按规定要出具回执单,否则,报案群众可索要报警回执单,也可向其上级机关进行投诉。
公安机关各接待部门受理有关涉警情况报告或警务事项申办后,除按规定登记基本情况,听取当事人诉求意见,接受相关材料外,还须视具体情况开具受理回执手续并就有关办理期限、主办部门、工作结果以及当事人权利义务、监督办法等作出回复告知。在受理涉警情况报告及承办警务事项的有关单位中,由先期受理、承接警务工作的部门即时开据回执,答复当事人。
凡受理涉警情况报告及承办警务事项的科、队、所、站,在窗口接待处设置警务回执登记簿册,并有专门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办理回执以及向当事人告知有关事项。凡受理符合办理警务回执的警务事项后,均应开具专项警务回执并按《警务公开细则》的规定,作出回复告知。各级接警单位受理不属于本单位(部门)管辖处理的案情及其警务事项后,应将回执中附卷联及相关材料一并移交、转递有管辖处理权的单位(部门)办理。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对政治协商委员会委员执行拘留、逮捕前,应当向该委员所属的政协组织通报情况;情况紧急的,可在执行的同时或者执行以后及时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