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户籍地或常住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申请人应携带相关资料前往户籍地或常住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申请优待证。不便到现场的申请人,本人及其家属可联系就近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或服务站开展入户办理。
优待证由退役军人事务部统一制发,是持证人彰显荣誉的载 体、享受优待的凭证。
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可以申请优待证。
申请时需要携带的材料:
1、退役军人:
(1)身份证;
(2)户口簿;
(3)转业证、退伍证、军队离退休证、复员证等退役军人身份证明材料;
(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立功受奖材料等其他所需材料或证明。
2.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现役病故军人遗属:
(1)身份证;
(2)户口簿;
(3)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病故军人证明书等;
(4)与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现役病故军人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户籍地村(社区)居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申请人与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关系在同一户口簿)、出生证明等。
3.委托他人申请需提供的材料。
除提交申请人身份证、照片外,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及书面委托书原件。
书面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委托原因、委托事项、委托人和受托人关系、受托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等情况,并由委托人亲笔签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普惠与优待叠加的原则,在保障退役军人享受普惠性政策和公共服务基础上,结合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和各地实际情况给予优待。
对参战退役军人,应当提高优待标准。
第五十三条 退役军人凭退役军人优待证等有效证件享受公共交通、文化和旅游等优待,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