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暂住证和居住证的受理和签发机关不同、证件样式不同、有效期不同、享有的权利也不同。暂住证就相当于暂时在此地居住,而居户证就相当于长期居住在此地。暂住证和居住证都是对于外来务工人员的一种身份的·认可。
二、详情
1、受理和签发机关不同:暂住证是由派出所受理并制发;居住证是由社区或农村乡镇受理。
2、证件样式不同:居住证能重复使用,而且其地址、发证机关等项目能重复擦写;暂住证就不可以重复使用。
3、证件有效期不同:居住证的有效期是临时或长期两种;暂住证的使用权限是固定的。
4、享有权利不同:持有居住证的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持有暂住证的人进企业以后可享受各种保险,同时小孩可在当地上学。
三、居住证主要功能和待遇
1、子女在居住地就读,享受居住地常住户口同等待遇;
2、可以缴纳公积金、养老金、医疗保险金等相关事项;
3、享受居住地创业辅导及申请非正规就业(可免税3年,可提供贷款);
4、可在居住地办理签证等;
5、享受其他居住地常住户口的同等待遇;
6、居住证可以方便居住地政府管理外来流动人口;
7、居住地政府可以利用居住证的优惠政策吸引优秀人才。
法律依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九条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