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刚一刚二刚三刚四的顺位资格是在原本的顺位上添加刚需需求,成都购房刚需需求是在成都无房或者棚改两个条件,可以算刚需需求。
刚一(第一顺位):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成都任意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保12月以上,二是落户在社保所在地12月以上;
刚二(第二顺位):在成都任意区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保12个月以上;
刚三(第三顺位):落户成都任意区12个月以上;
刚四(第四顺位):具有项目所在区购房资格。
“刚一”指的是成都居民在当地第一次买房,这属于百姓们的刚性需求。
“刚二”指的是成都居民在当地第二次买房,属于投资需求,也被称作为改善型需求。
“刚三”指的是落户在项目所在区12个月以上。
“刚四”指的是拥有项目所在区的购房资格。
《通知》规定,文件发布之日(含当日),已取得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意见书的商品住房项目,其购房资格复核按原规定执行;文件发布之后取得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意见书的商品住房项目,其购房资格复核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相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关于加强赠与管理和优化购房资格复核顺位相关事宜的通知》
第一条
关于赠与住房行为的购房资格审核要求。为遏制通过赠与住房获取购房资格的行为,按照《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6号),赠与属于住房交易行为,因此赠与人将住房赠与他人后即使无房,该赠与人家庭也因不符合我市无房居民家庭的相关规定,不具备无房居民家庭购房资格;同时,受赠人的购房资格按原规定进行认定。
《通知》重点强调,房屋所有权人将住房赠与(包括赠与部分份额)直系亲属的,若受赠人不具备购房资格,则赠与的住房自产权登记之日起5年内,仍计入赠与人家庭住房总套数审核购房资格;同时,还要计入受赠人名下。
5年的起始时间按住房赠与登记载入不动产登记簿之日起算。将住房赠与非直系亲属的,将沿用现有的受赠人需具备购房资格的相关规定。
第二条
关于购房资格复核顺位的要求。对于登记购房人数在当期准售房源数3倍及以上的商品住房项目,购房资格复核规则进行了如下调整:
一是对相关表述进行了简化,使其更加通俗易懂。
二是为进一步促进职住平衡,将原第二、第三顺位进行了对调。原第二顺位“具有项目所在区户籍”调整为第三顺位,原第三顺位“在项目所在区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保”调整为第二顺位。
三是为遏制突击、频繁转移社保或迁移户口获取靠前顺位的行为,在资格复核中对靠前顺位人群增加社保及落户时间条件,第一、二、三顺位的人群要求在项目所在区社保、户籍满12个月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