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必须贯彻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反对浪费的方针,按照统筹兼顾、适用为主、满足办公需要的原则进行建设。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的办公用房,应充分利用公共服务和附属设施,打破系统、部门之间的界限,实行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共同使用。
我国党政干部现行工作用房面积都是根据2014年修订后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确定的。不同层级、不同职务有严格的标准限定,任何单位或个人突破了一经查实将被党纪政纪处分。
到科级及以下干部,不管是中央部委、省市县机关基本上都是几个人总用一间办公室,少则两人,多则五六人,不一而同,具体视办公室面积、格局而定。
原则上,办公用房的面积一律以职务为准,职级等同于同级普通干部,不能按领导职务安排。但实际上很多实职转职级的公务员,比如科长晋升一级主任科员、副处长晋升二级调研员,其办公用房原来如果是一个人的,仍会保留原本待遇,最多折中在办公室多加张桌子设置个虚位,而不会再安排人同室办公。
法律依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类别 适用对象
中央机关 中央部(委)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各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
省级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各机关的组成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
市级机关 市(地、州、盟)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各机关的组成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
县级机关 县(市、旗)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各机关的组成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
乡级机关 乡(镇、苏木)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及其他机关。
第十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由基本办公用房(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两部分组成,并应符合表2的规定。
第十一条
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不应超过表3的规定:
表3: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
类别 适用对象 使用面积(平方米/人)
中央机关
部级正职 54
部级 副职 42
正司(局)级 24
副司(局)级 18
处级 12
处级以下 9
省级机关
省级正职 54
省级副职 42
正厅(局)级 30
副厅(局)级 24
正处级 18
副处级 12
处级以下 9
市级机关
市级正职 42
市级副职 30
正局(处)级 24
副局(处)级 18
局(处)级以下 9
县级机关
县级正职 30
县级副职 24
正科级 18
副科级 12
科级以下 9
乡级机关 乡级正职、乡级副职、乡级以下 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中央规定和精神自行做出规定,原则上不得超过县级副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