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能过。
一般而言,曾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行政拘留的;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犯罪,依法不予刑事处罚的,或者在18周岁前有严重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一律无法通过政审。
报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视为考察(政审)不合格:
(一)不具备公务员报考资格条件的。
(二)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三)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的。
(四)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五)隐瞒个人重要信息,弄虚作假,误导或欺骗组织、领导和公众的。
(六)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七)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集体资财的。
(八)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九)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十)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十一)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
(十二)触犯刑律被免予刑事处罚的。
(十三)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受过劳动教养的。
(十四)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
(十五)曾被开除公职、党籍、团籍的,在高等教育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十六)在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舞弊行为的。
(十七)自2012年2月12日以来,曾受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校)察看等处分的。
(十八)自2010年2月12日以来,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十九)自2012年2月12日以来,担任领导职位的公务员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的。
(二十)自2012年2月12日以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
(二十一)2014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或2013、2014年度考核两次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的。
(二十二)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
(二十三)有配偶、直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徒刑且正在服刑,配偶、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危害国家安全罪等情形,报考政法机关的。
(二十四)政治品德不良,社会责任感和为人民服务意识较差,以及其他不宜担任公务员职务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十三条: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十八周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于宪法,模范遵守、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二)忠于国家,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三)忠于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四)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六)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守法治,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
(七)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