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理户口本当天就可以领取,但是要准备好所有的相关材料。这样不会因材料不齐而导致办理延误,导致当天没有拿到户口本。补办户口本一般有下列两种情况:
一、户口被盗或遗失
1、本人写出户口丢失原因和申请补办报告,办理遗失申明(登报等);
2、凭本人报告,遗失声明原件,单位证明或街道居委会证明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补办手续。
二、户口迁移证被盗或遗失
1、本人写出户口丢失原因和申请补办报告;
2、迁入地单位或街道居委会出具未落户证明;迁入地派出所出具未落户证明;3、凭以上证明到原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补办登记手续,经审核属实后,给予开出补签户口迁移证明。
户口本补办流程:
1、到户口所在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可办理户政业务的派出所)提出申请重新办理户口,户主因为其他原因不能前往派出所申请办理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申请,并签名捺印,被委托人应是本户的成年人员;
2、提交重新办理户口的申请书(内容包括丢的户名、时间、原因、户口的编号和现居住的地址、联系电话);
3、提供户主本人身份证原件(或身份证明)、户口所在地的居、村委会出具有关证明,交于户籍办理人员核对;
4、审核合格后,缴纳补办户口簿工本费;
5、当日即可领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现役军人的户口登记,由军事机关按照管理现役军人的有关规定办理。
居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的户口登记,除法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