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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钱法院可以直接扣公积金吗

来源:懂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12-10 16:0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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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钱法院可以直接扣公积金吗

住房公积金能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确定被执行人以该项住房公积金服行公积金货款合同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对该项住房公积金暂不予冻结,但如果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即将清偿完毕,可在贷款期限届满后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进行冻结,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大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的还款余额,对超出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的还款余额部分,人民法院可以冻结人民法院虽然对住房公积金暂不予冻结,但公积金中心应对人民法院要求冻结的法律文书进行记载。待冻结的条件成立时,公积金中心应协助办理冻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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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住房公积金能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确定被执行人以该项住房公积金服行公积金货款合同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对该项住房公积金暂不予冻结,但如果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即将清偿完毕,可在贷款期限届满后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进行冻结,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大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的还款余额,对超出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的还款余额部分,人民法院可以冻结人民法院虽然对住房公积金暂不予冻结,但公积金中心应对人民法院要求冻结的法律文书进行记载。待冻结的条件成立时,公积金中心应协助办理冻结事项

欠钱法院可以直接扣公积金,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扣划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_、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财产。
住房公积金能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确定被执行人以该项住房公积金服行公积金货款合同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对该项住房公积金暂不予冻结,但如果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即将清偿完毕,可在贷款期限届满后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进行冻结,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大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的还款余额,对超出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的还款余额部分,人民法院可以冻结人民法院虽然对住房公积金暂不予冻结,但公积金中心应对人民法院要求冻结的法律文书进行记载。待冻结的条件成立时,公积金中心应协助办理冻结事项。被执行人以其房屋作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抵押担保的,人民法院对该抵押房屋强制执行时,不影响公积金中心的优先受偿权。
住房公积金的最高法规为国务院颁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而法院强制执行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律高于法规,因此出现了法院要求强制划扣债务人(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公积金中心一般无法拒绝。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的定义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涵义:
(1)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离退休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3)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
(4)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5)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九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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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能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确定被执行人以该项住房公积金服行公积金货款合同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对该项住房公积金暂不予冻结,但如果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即将清偿完毕,可在贷款期限届满后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进行冻结,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大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的还款余额,对超出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的还款余额部分,人民法院可以冻结人民法院虽然对住房公积金暂不予冻结,但公积金中心应对人民法院要求冻结的法律文书进行记载。待冻结的条件成立时,公积金中心应协助办理冻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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