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被传唤的违法嫌疑人,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依法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违法嫌疑人。
违法嫌疑人被传唤到案后,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询问查证。这里强调“及时询问查证”,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公安机关不能将违法嫌疑人传唤到案后置之不理,或者故意拖延询问查正时间。但实际工作中,办案人民警察将违法嫌疑人带至公安机关或者指定地点后,有可能还需要进行一些必要的准备工作。同时,被传唤人或者其代理人基于不同考虑,也可能在此问题上与公安机关产生分歧。因此,为保障公安机关执法办案需要,提高办案效率,规定了应当“及时”询问查证。但这并不是说办案人民警察可以自由裁量“及时”,对询问查证时间作了明确的限制性规定,如果公安机关在规定时间内仍不能完成询问查证的,就应当立即释放违法嫌疑人;如果需要继续进行调查取证的,可以另行传唤。另外,为了避免因询问查证时间过长而侵害违法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规定,公安机关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案情复杂,依法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但这并不是说,每个被传唤人在公安机关或者指定地点接受询问查证的时间都必须达到8小时或者24小时。这个期限是最长期限,如果公安机关可以在较短时间内结束询问查证或者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尽可能减少对违法嫌疑人询问查证的时间。
另外,为防止变相拘禁违法嫌疑人,确保被传唤人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对询问查证作了具体要求,明确规定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违法嫌疑人。
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1、性质是行政处罚。
2、适用主体是公安机关。
3、对象是违反治安管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4、内容是依法剥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人身自由、财产或其他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八十三条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