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伤情鉴定轻伤二级派出所应该尽快移交公安局,没有相应的时间规定,受害人应等待结果。轻伤二级公安机关已经立案的,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调查,收集犯罪证据后,如果证据充分、犯罪事实清楚的,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到检察院。轻伤二级可以由致人受伤者和受害者进行调解,调解是为了赔偿受害者的损失,如果致人受伤者和受害者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致人受伤者取得受害者谅解的,司法机关可以对致人受伤者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刑事处罚。但是调解并不等于撤诉,调解是为了审判时法官在量刑上可以予以考虑。受害者能做的是对致人受伤者表示谅解,要求对致人受伤者从轻处罚。家属之间、朋友之间、邻里之间、同学同事之间发生纠纷致人轻伤构成犯罪的,只要受害者表示谅解的,检察院可以做出免于起诉决定,法院可以做出免于处罚决定,但这不属于撤诉。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及时进行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第二百八十四条 对侦查终结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全面审查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据材料,依法排除非法证据。排除非法证据后证据不足的,不得移送审查起诉。
公安机关发现侦查人员非法取证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可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安机关开展勘验、检查、搜查、辨认、查封、扣押等侦查活动,应当邀请有关公民作为见证人。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侦查活动的见证人:
(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
(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
(三)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的人员。
确因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对有关侦查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在笔录中注明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