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主观:离婚诉讼分为三个阶段:起诉、审理、判决。
1. 起诉
起诉是人们所说的告状。离婚案件的起诉是指婚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提出解除与对方婚姻关系的请求。起诉离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 原告必须是与本案直接利害关系的人。
- 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 利于受诉人民管辖。
起诉者应向人民提交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理由。诉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 原被告人的姓名、年龄、籍贯、工作单位及现地址。
- 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或者理由。
- 证据和证据的来源、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人民接到原告人的诉讼状后,经过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起诉条件的,决定立案审理,从而引起诉讼程序开始,称为受理。
2. 审理
审理是人民接到起诉后,开始诉讼程序,到作出判决前所做的一切调查工作的总和。依照我国诉讼法的规定,审理分为审理前的准备、调查、开庭审理三个阶段。
- 审理前的准备:包括送达起诉状副本、审判人员审阅诉讼材料、进行调查研究、收集证据等。
- 调查:人民受理离婚案件后,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组织当事人进行调和矛盾,消除分歧,互相谅解,达成协议。调查成协议后,制作调解书。
- 开庭审理:调解不成,进行开庭审理。开庭审理进行下列步骤进行:通知当事人的姓名、案由和开庭时间、地点;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开始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宣读判决书。
3. 判决
调解不成后,即行宣判。人民审判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审判的,应当10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判决书。
至此,离婚案件一审程序结束。如果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向上一级提起上诉,进行二审程序诉讼。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 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 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 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