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结算,按照合同约定执行。预付比例一般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于重大工程项目,预付款将根据年度工程计划逐年发放。《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3)适用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的预付款比例应在合同中明确分开。
2. 发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或者不晚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预付工程款。如果发包人未按约定时间预付款,承包人应在预付款到期后的10天内通知发包人。如果发包人在收到通知后仍不预付款,承包人可以在通知发出后的14天停止施工。此时,发包人应从应付款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并承担违约责任。
3. 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明确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4. 对于未签订合同或未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也不得以预付款的名义转移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