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在商事仲裁过程中,仲裁费用一般分为受理费和处理费。受理费通常由提出仲裁请求的一方先行支付,而处理费则包括差旅费、勘验费、鉴定费、证人费以及文印费等实际支出,双方当事人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申诉书副本后的一定期限内需预交。
2. 仲裁结束后,仲裁委员会将根据“败诉方承担”的原则来确定费用承担的具体方式。如只有一方败诉,则败诉方承担全部费用;若双方均有败诉部分,则双方需各自分担相应费用。
3. 若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撤回诉讼请求,他们需承担全部仲裁费用。
4. 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在仲裁调解中达成协议。在这种情况下,仲裁费用的承担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申请仲裁的条件,包括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以及请求属于仲裁委员会的业务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