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姻持续期间,一方赠与另一方的不动产如何界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主要依据夫妻间的约定。若明确书面约定受赠方为个人财产,并且这种约定不违背法律,则该不动产应视为受赠方的个人财产。否则,通常情况下,该房产仍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如工资、奖金、生产或经营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以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除非遗嘱或赠与合同明确指定只归一方所有),均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拥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则列举了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一方婚前财产、因身体伤害获得的医疗费用、残疾生活补助费等特定费用,以及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一方的财产等。
第十九条进一步指出,夫妻双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可以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部分共同所有。这种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对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如果第三人知晓此约定,那么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应由其个人财产承担。
因此,明确的书面约定在法律上具有重要意义,可以帮助夫妻双方明确财产归属,减少未来的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