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对人格权的精神损害赔偿:
我国公民享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人格权,是指以人格利益为基础,且与个体人格不可分割的,法律所赋予的基本权利;
2.对身份权的精神损害赔偿:
身份权,是自然人因拥有特定身份而产生的权利。
此种权利并非自然所有,需依行为或事实取得;
3.对财产权的精神损害赔偿:
当侵权行为使物品永久丧失或严重损坏时,会对受害者身心造成重创。
单纯财物价值无法抵消精神创伤,故精神损害赔偿尤为重要;
4.对婚姻关系的精神损害赔偿;
5.对已逝者的精神损害赔偿;
6.对违约行为的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等受到侵害,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