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伤认定包含下列内容:
(1)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及场所内,因职务行为遭受意外事故伤害;
(2)在工作时间前或后的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相关准备或收尾工作时遭受意外伤害;
(3)工作中受到暴力等灾难性伤害;
(4)患有职业病;
(5)因公务出差期间,因工作原因遭受伤害或失踪;
(6)在上下班途中,因非个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而受伤;
(7)在工作时间和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8)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伤害;
(9)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获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视为工伤的其他情况。
即符合以上任何一种情况者,均可被认定为工伤。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