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生父母因特殊困境而无力承担子女抚育责任时,所需证明应由所在企业或村(居)委出具,并依特定级别医疗机构开具的重特大疾病诊断证书,县级残联颁发的重度残疾证,以及由人民法院作出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乃至死刑判决书作为确定依据。
在特别情形下,生父母确因其他原因无法履行抚养义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相关文件亦可视为有效证明。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抚养费的标准一般为月总收入、以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没有稳定工作的情形),但若双方需要扶养两个以上子女的,前述标准可提高至百分之五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