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中若有明确规定,且商家在消费者请求退款时未予同意或在约定期满后的十五天内未给予处理,则可被视作故意延迟或无理由拒绝退款。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指出,商家以预收款形式进行交易时,需事先与消费者约定销售商品或服务的具体内容以及履行期限、方式等条款。
如无法按约定执行,应按照消费者需求履行或退还预付款,同时还需承担预付款的利息及消费者所产生的合理费用。
对于退款事宜未做约定的,应根据有利于消费者的原则进行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