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紧急避险中,即使对第三者造成了损失,紧急避险实施者通常也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但引发险情者需负责。
首先,因紧急避险导致的损害,应由引发险情者承担民事责任;
若危险源于自然因素,则紧急避险者无需担责,仅可提供适当补偿。
其次,为避免国家、公共利益或个人生命、财产等受到威胁,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措施,即便造成了损害,亦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然而,若紧急避险超出必要限度并产生了不应有的损害,则需承担刑事责任,但可减轻或免于处罚。
最后,紧急避险是指在面临危急情况时,为保全更大的合法权益,不得不牺牲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