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顾客在商店内办理充值卡的过程,看似是消费行为,实则构成与商家间的服务契约,预存之金额即为消费者预先支付的服务费用。
商家须按照约定,为消费者提供相应服务。
双方订立合同时注明的“充值卡不可退款”即为典型的格式条款,这种规定对消费者显然并不公平合理,应被视为无效内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