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我国传统国际贸易中,出口通常采用CIF或C&F条款,而进口则使用FOB。20世纪70-80年代,原外贸部会提前发布通知,强调使用这些条款和使用坚挺货币进行结算。这一时期,80%以上的贸易条款采用CIF或C&F。从事中国对外贸易运输的主要企业是中远和外运,中远作为主要承运人,外运则主要从事货代和租船业务,中国航运企业占据约70%-80%的市场份额。然而,自90年代起,贸易价格条款逐渐发生变化,FOB出口条款迅速增加,现在占出口贸易条款的80%以上。
出口FOB条款增多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首先,在我方掌握运输主动权的情况下,运力紧张,运价频繁上涨,附加费层出不穷,出口公司难以准确掌握合同价格。为了简化外贸成本核算,出口企业逐步将CIF、C&F条款改为FOB条款。其次,外国班轮公司、货代企业和买主之间有历史合作关系。90年代后,随着我国航运市场的改革和开放,外国班轮公司纷纷在我国成立独资公司,货代企业也纷纷设立合资货代公司或代表处,提供门到门服务,买主更愿意指定外国班轮公司和货代安排运输,从而要求签FOB合同。
出口FOB货的增加对我国产生了深远影响。首先,国轮承运份额减少,货运代理生存空间缩小,国际货运代理行业成为边缘产业。其次,海运运费收支不平衡,80%的利润被外国班轮公司拿走。此外,保险和税收也受到严重影响。外国班轮公司利用垄断优势向中国货主收取码头作业费等不合理附加费,破坏了国际贸易惯例和航运秩序。
扭转FOB货增多的局面至关重要。我国船公司、货运代理和货主需共同努力,提高服务水平,与外国货运代理企业建立合作,为客户提供门到门服务。政府应完善有关国际航运的法律法规,规范航商和货运企业的经营行为,确保公平竞争。此外,政府应严格执行运价报备制度,禁止不合理收费,整顿航运市场,规范远洋运输中介经营行为,保护我国货主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