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人民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不服该院管辖的意见或主张。这项制度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8条中已经明确规定。确立这一制度的重要性在于:
(1)它对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当事人能够充分行使自己的诉权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2)它有助于确保案件的公正审判和人民法院管辖权的正确行使,有效地防止了民事审判中的地方保护主义。
由此可见,保障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权利对于我国整个民事司法审判工作的进步有着重要的意义。管辖权异议制度的设立,不仅能够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能促进审判工作的公平与公正。
具体来说,当当事人认为法院对其案件没有管辖权时,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以请求法院重新分配案件管辖权。这样做有助于避免因管辖问题导致的诉讼拖延和法律资源的浪费,同时也能够促使法院更好地行使管辖权,维护司法公正。
此外,管辖权异议制度还能有效防止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使得案件能够得到公正的审判。通过这一制度,当事人能够更加明确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有机会在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前,纠正可能存在的管辖权问题。
总之,管辖权异议制度是民事诉讼法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能够促进司法审判工作的公正与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