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1995年,劳动部发布了一份1995年236号文件,规定对于患有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未能痊愈的情况下,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医疗期。这表明了对特殊疾病患者权益的保护。
在浙江省,对于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计算方式也有明确规定。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与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联合发布了一项解答(二),其中提到在确定经济补偿基数时,应依据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这里的平均工资是指正常工作期间的月均工资,而不包括病假等非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这一规定有助于确保员工在面临疾病等特殊情况时,其权益能够得到合理保护。
具体而言,浙江省的解答文件指出,经济补偿基数应基于劳动者在正常工作状态下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而非包括了医疗期在内的非正常工作期间。这意味着,即使员工在解除合同前的12个月中有医疗期,其计算经济补偿时,仍然需要排除非正常工作期间的收入。这项规定旨在确保员工在非正常工作期间得到公平对待,同时为用人单位提供明确的指导。
总的来说,这些政策和规定为患病员工提供了一定的保障,确保他们在面临疾病等特殊情况时,能够得到合理的经济补偿和支持。同时,这也提醒用人单位,在处理员工医疗期等问题时,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