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权的主要内容有:
个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自由行使对其姓名的决定、使用权、改变及授权他人使用的权利;
但应遵循公序良俗原则。
同时,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手段侵犯他人的姓名权或名称权。
对于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且易引起公众误解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同样适用姓名权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七条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