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代履行的必备要素包括:
1. 当事人须负有排除阻碍、恢复原状等特定义务;
2. 若该当事人在行政决定所定履行期限内未履行或无执行能力;
3. 即便经过行政机关敦促, 当事人仍未履约;
4. 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状况或结果对社会存在现实或必然的危害性;
5. 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一条
代履行应当遵守下列
(一)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
(二)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三)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四)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