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夫妻间与他人私签房屋售卖协议在法律上普遍被认为有效。
若夫或妻未征得对方同意就擅自出售共同房产,那么在第三者为善意购买且付给合理价钱,并完成房产过户后,就可依法取得房产所有权。
而另一方可向擅自处置共有财产之方追讨相应损失补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