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离婚之后,无论哪一方未履行抚养责任,都享有探视小孩的权益。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父母亲中的任何一方均享有探视孩子的权利,而对方有义务提供协助。
如果双方无法自行协商成功,则需通过法庭裁决。
若法庭认为某一方的探视为儿童的身心发展带来负面影响,有权中止其探视权,但当该影响消除时,必须恢复探视。
此外,《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五条规定,如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可单独提起诉讼,将予以受理。
第六十指出,对于拒绝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相关人员或机构,有权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不得对儿童的人身和探视行为实施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