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夫妇离婚时,公共住房通常按以下步骤处理:
其一,若公房由单方面婚前承租,那么离婚的后,另一方对此无任何分割权利,仍由原承租方拥有。
其次,若婚后取得承租权或双方婚前分别取得公房承租权,婚后调换房屋,则公房承租权属于夫妻共有,离婚时如何分配需由双方自行商议,如无法达成共识,则交由裁决。
可能采取以下措施:
(1)若双方均主张公房承租权并同意竞标,则进行竞标,出价最高者获胜。
(2)若一方主张承租权而另一方不主张,则承租权归属主张方,会委托评估机构估算拆迁补偿款,获胜方应支付评估价的一半作为补偿给对方。
(3)若双方均不主张承租权,且均申请拍卖公房承租权,若产权单位同意,则对承租权进行拍卖,所得款项进行处理;
若产权单位不同意,则根据实际情况及保护子女与女性权益的原则,判定由某一方使用,并以评估机构评估价的一半为标准向另一方提供补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