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定继承人在财产分割方面的规制为:
同等序列继承人应均等分享遗产;
对于生活困难且无自立能力的继承人,需给予特别关照;
对承担主要赡养责任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者,应给予更多遗产份额;
有扶养能力及条件却未履行赡养职责者,应减少甚至取消其遗产分配权;
若继承人达成共识,则可不受上述规则。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