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正常情形下,失联人员需在消失后的24小时(含)才能依法向本地警务部门提交报案请求。
但是,在某些针对特定人群的特殊案例中,如失联人员的生命安全正遭受紧迫威胁、他们属于未满10岁的少年儿童、或者被确诊为患有精神病及智力障碍的人,那么这一时间限制并不适用于这些情况。
此时,上述人群应立即向警方报告失踪情况。
而在案件持续超过两年之久且涉及到有重大利益或密切关系的相关方时,他们也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认定该人为失踪人员并启动相应的法律程序。
对于发生在战争时期的失联案例来说,只有在战争结束之时,才会开始正式计算失联期限。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