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购房交易中,预约金和定金的性质需进行准确界定,前者可退,后者不可退。
在未获取预售许可证前,房地产开发商不得向购房者收取定金、预约金或认筹金。
关于预约金的支付,建议留意以下几点:
首先,在缴付前要确保开发商已获完备的“五证”,以确保销售的合法性及个人权益;
其次,在确定意向房源后,需确认该房屋无其他买家持有,防止纠纷发生;
第三,预约金的支付不宜过早,待双方就购房事宜达成一致后,签署正式的房屋认购协议再行支付;
最后,签订认购协议时,务必违约赔偿条款,防范合同争议。
另外,消费者应亲临现场查看房屋,了解其结构与布局,并检查是否存在质量问题。
如有问题,应立即向开发商提出整改要求。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
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