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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举证的证据类型

来源:懂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12-01 11:4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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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举证的证据类型

2.病史记录,构成了民事诉讼中的文书证材。它是对患者在门诊、急诊、观察以及住院过程中所有医疗信息的统称。按照相关法规,医院需规范书写和保存此类病历档案。法律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拒绝签字的,视为死者近亲属不同意进行尸检。不同意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不同意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医患双方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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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病史记录,构成了民事诉讼中的文书证材。它是对患者在门诊、急诊、观察以及住院过程中所有医疗信息的统称。按照相关法规,医院需规范书写和保存此类病历档案。法律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拒绝签字的,视为死者近亲属不同意进行尸检。不同意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不同意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医患双方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

1. 实物证据如注射器、输液管、药剂、医疗器具等;
2. 病史记录,构成了民事诉讼中的文书证材。
它是对患者在门诊、急诊、观察以及住院过程中所有医疗信息的统称。
按照相关法规,医院需规范书写和保存此类病历档案。
法律依据: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
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拒绝签字的,视为死者近亲属不同意进行尸检。不同意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不同意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医患双方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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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举证的证据类型

2.病史记录,构成了民事诉讼中的文书证材。它是对患者在门诊、急诊、观察以及住院过程中所有医疗信息的统称。按照相关法规,医院需规范书写和保存此类病历档案。法律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拒绝签字的,视为死者近亲属不同意进行尸检。不同意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不同意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医患双方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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