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养殖需具备三项资质:
1.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含许可证号),该证书由兽医管理部门颁发给符合动物疫病防控要求的单位与个人;
2.环境评价手续,包括向环保局提交申请并取得相关部门的认可;
3.种畜禽养殖经营许可证,需先经省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再上报至农业部核准。
此外,若养殖项目涉及水土保持、农田保护区、水生动物保护或自然保护区,则需分别取得水利、农业、国土及渔政、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畜牧法》二十二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
(二)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
(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
(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
(六)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