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不同情形,担保人诉讼时效有所区别:
1.普通保证:
保证人和债权人无明确保证期间约定时,保证期间自主债务期限届满后六个月。
在此期间内,若债权人未就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保证人无需承担责任;
若债权人已经起诉或申请仲裁,则保证期间采用诉讼时效中断之规定。
2.连带保证:
保证人和债权人无明确保证期间约定时,债权人可于主债务期限届满后六个月内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此期间内,债权人如未向保证人提出要求,保证人则免责。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保证责任免除】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