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留置人员若被指控犯罪并转交司法部门审判,被判定为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则留置时间可按比例折抵相应刑期。
此项法律适用于被监察对象以及涉嫌行贿或共同职务犯罪者。
唯有同时满足以下三点,监察机关方有权施行留置措施:
① 涉案要件,即被调查人涉及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
② 证据要件,即监察机关已掌握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但仍需深入调查;
③ 具备法定情形之一,如案情重大、复杂,可能逃逸、自杀,可能串供、伪造、隐匿、销毁证据,或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
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