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地方官制:唐代的地方行政系统,在唐代前期,采用州、县二级制。到了唐代中期,演变为道、州、县三级制,同时出现了新的二级行政区——府。州的长官称为刺史,其下属僚佐主要有长史、司马(上佐),判司和录事参军。上佐职位通常没有具体职事,而是辅助刺史处理州事,但后来往往成为安排闲冗官员的职位。因此,唐代后期的中、下州一般都不置上佐之职。判司指的是司功、司仓、司户、司兵、司法、司士六参军,与朝廷尚书省六部相对应,具体分管州的各项事务。录事参军负责监察举劾本州六曹官吏,相当于朝廷御史台与尚书左右丞的职责。此外,唐代的州级官员还有经学博土、医学博士、市令等,分别负责学校、医药和市场交易。
唐代县的长官称为县令,下设县丞、主薄和县尉,作为主要僚佐。县丞是县令的副手,相当于州上佐;主薄负责勾检稽失,监察官吏,相当于州录事参军;县尉负责管辖诸曹吏员、追捕盗贼,相当于州判司。唐代最盛时期,唐玄宗开元二十八年(740年),全国有府州三百二十八个,县一千五百七十三个,显示唐代地方官吏系统的庞大。
随着时间的发展,唐代的地方行政机构也发生了一些变化,主要是府与道的出现。唐代把京都和曾作为陪都的州,为显示其地位的重要而称为府。府的设官与州相同,名称稍有变化,如长官改称尹,副长官改称少尹等。此外,在边疆地区还设置都护府,以管辖广大边境区域,都护府的设官也与州相同,长官称为都护与副都护。
道在唐代前期,是一种监察区。唐太宗贞观元年(627年),“因山河形便,分天下为十道”。各道由皇帝不定期派巡察使或采访使巡视,监察地方官吏和了解各地情况。唐玄宗开元二十一年(733年),“又因十道分为十五道,置十五采访使,检查如汉刺史之职”。唐代后期,道的长官观察使一般都兼任节度使,权力更大,形成大小不等的方镇。各个方镇管辖的行政区域也称为道,这样的道到唐宪宗元和时有四十七个。
品级与散官:唐代沿袭隋制,把官员分为九品,每品内又分为正、从,共为十八个等级。文官自正四品以下,武官自正三品以下,还分为上下阶,因此,唐代文官的散官实际上有三十个等级,武官散官等级是三十二等。这些等级总称为流内官,为正式文武官员。此外还有流外九品,实际上已属于吏员,不属于正式官员的范围。官员的散官称号与品级大致对应,表示官员地位与资历高低,作为升迁的序列。
唐代的品级与散官还与官员服饰等级制度相联系。唐代规定,三品以上官服紫,四品、五品服绯(朱红),六品、七品服绿,八品、九品服青。同时,唐代高级官员都有一个表示其身份的鱼符,以袋盛之,称为“鱼袋”。三品以上官的鱼袋以金饰之,称为金鱼袋。五品以上官的鱼袋以银饰之,称为银鱼袋。
唐承隋制,文武官员均可授勋官,共有十二级。按照规定,勋官可以与相应品级的公卿大臣处于同等班位。但实际上由于授勋过多,动以万计,因此无职事的勋官实际地位往往在胥吏之下,仅仅成为一种授予的官员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