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如果没有委托授权书,他人代签的合同效力不是绝对的。合同的有效性取决于当事人是否事后认可。
2. 如果当事人在事后不对代签的合同表示认可,则该合同无效。
3. 如果当事人在事后对代签的合同表示认可,则该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4. 即使没有委托授权书,如果代签人存在表见代理的情况,合同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5.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如果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仍代签,需被代理人追认才能对被代理人产生效力。
6. 相对人(即合同的另一方)有权催告被代理人在收到通知后三十日内追认代签行为。
7. 如果被代理人在三十日内未作表示,则视为拒绝追认。
8. 在代签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可以撤销合同,撤销应以通知方式作出。
9. 如果代签行为未被追认,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代签人履行合同债务或赔偿损失。
10. 赔偿金额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11. 如果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代签人无权代理,那么相对人和代签人将按各自过错承担责任。